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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获取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和基金时,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将不再成为“弱势群体”——在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了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之一,并做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和基金,用于小型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20%,用于微型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10%等具有实质意义的扶持政策规定。
在众多中小企业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面临的挑战最为严峻——它们抗拒风险的能力较弱,融资能力不强。为了扶持和培育这部分企业,《草案修改建议稿》做出了多项具有实质性推进作用的规定。如在获取资金扶持方面,规定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和基金,用于小型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20%,用于微型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也意味着,过去处于弱势的小型、微型企业,今后在获取资金扶持上,也将占有固定的份额,不再因实力弱于中型企业而只能“望资金扶持而兴叹”了。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深圳的一种深具魅力的城市性格,也因为这样的一种城市性格,催生了各领域里的无数项创新。《草案修改建议稿》在鼓励企业创业创新,激发企业的创新激情上的多项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把宽容失败的理念转化为法律规范——规定任何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不得设置对创业失败者的歧视性规定;创业失败者再次创业的,同等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规定中小企业因从事重大技术创新活动失败,造成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而具体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经济工委主任盛斌认为,增加该条款,是为了鼓励企业创业创新,激发企业的创新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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