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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2010年9月9日 热烈欢迎 深圳市深锦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道康宁贸易有限公司 加入协会  
 
关于我们
会长寄语
组织架构
业务范围
制度建设
协会事记
 
制度建设

《协会章程》
 
《深圳市信用协会秘书处管理办法》
 
《深圳市信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信用协会会员发展方案》
 
 
 
 协会章程
(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深圳市信用协会(英文译名SHENZHEN CREDIT ASSOCIATION,其缩写为SZCA)。
第二条本会是由深圳市境内金融机构联合发起,广泛吸收诚实守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的全市性信用自律组织。
第三条本会受国家法律管辖和保护,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以优化融资环境、解决融资瓶颈为目的,以推动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或个人的信用记录,弘扬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和完善,为打造“诚信社会”、“信用深圳”、“和谐深圳”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是全国、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办事机构住所遵守《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设在深圳市内,具体注册地址的变更根据实际使用办公场地情况报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任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及市政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当局关于信用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信用专题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协助人民银行推进全市信用管理工作。
(二)征信建设。整合全社会信用资源,搭建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征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协助人民银行提出完善征信系统的配套政策,支持、协助、实施征信系统的建设。
(三)信用政策。协调银行信用政策,研究制定企业信用的激励机制、失信企业的惩罚制度。
(四)信用建设。推动银行信用管理人员和企业核心层的信用培训,研究、制定、推动企业信用互助和信用培育计划。
(五)信用评级。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动制定企业信用评级的行业规范、确认企业信用评级成果、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宣传和树立会员单位的信用形象。
(六)信用自律。根据协会章程,研究确定失信企业的名单、惩罚措施,并监督实施。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抵制失信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信用融资。推动银行信贷制度的创新,促进银行根据企业信用建设状况发放信用贷款,对于造成信用损失的案件进行责任裁定。
(八)信用技术推广。开展信用学术交流活动,跟踪、研究国际先进的信用理论、信用管理经验、信用评审和管理技术,创新信用管理和信用评级体系,在银行和企业中进行推广。
(九)银行经济学家研究报告。研究本地区行业发展趋势、融资形势、风险预警等,定期提出宏观、中观、微观的分析报告。
(十)银政互动机制。代表金融界就信用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和政府部门的良性互动机制。
(十一)信用服务。组织开展信用管理咨询和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帮助会员调查合作伙伴的信用情况,规避市场风险。
(十二)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会刊和有关信用书籍、资料。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金融会员、工商企事业会员和社团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金融会员
(1)深圳市境内的银行机构;
(2)深圳市境内的保险机构;
(3)深圳市境内的证券机构;
(4)深圳市境内的财务公司、租赁公司。
(四)企业会员深圳市境内的各类型企业。
(五)社团会员
1、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2、与信用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他社团组织;
3、从事信用研究的机构。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申请人阅读并同意《深圳市信用协会章程》;
2、申请人向秘书处提交相关资料;
3、秘书处初审合格后,发出同意入会通知;
4、申请人缴纳会费;
5、秘书处入会登记,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共同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和书刊等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提高信用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金融会员的权利
1、提供失信客户信息并要求协会予以公布和惩戒的权利;
2、委托协会进行专项调查的权利;
3、要求协会对客户提供信用建设协助的权利;
4、根据授权免费查询协会资料库的权利。
(三)企业会员的权利
1、享受会员银行优先服务和优惠政策的权利;
2、享有参与企业会员间互助性担保、相互投资和交易活动的权利;
3、享有协会为企业会员的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和协助的权利;
4、对社会和其本身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失信行为进行举报,并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体会员应共同遵守的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
2、按照入会条件和要求为协会发展会员;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金融会员应遵守的义务
1、会员银行优先受理、评审、发放会员企业的贷款,建立会员企业绿色通道;
2、在为会员企业放贷过程中坚持诚信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降低会员企业的融资成本;
3、金融会员有义务参加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联合制裁行动,如停止放贷、严格贷款条件、提高贷款利率、提前收贷、在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提高保险费率等措施。
(三)企业会员应遵守的义务
1、应本会要求,提供企业高管人员(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和关联企业的有关资料;
2、按照协会要求报送有关经营状况的真实信息;
3、接受协会对其信用状况的考核和评审,同意协会向社会公布其违约记录,并保存15年,供社会公开查询;
4、接受协会的信用建设培训、经验交流和其他信用建设活动;
5、接受协会对其失信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年经确认仍不愿缴纳会费的会员,秘书处将情况书面报备会长单位,即予以取缔会员资格及其他活动服务,列入无效会员名单。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或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本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并对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予以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范围包括:
1、审议决定本会的设立、终止。
2、审议决定本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委托常务理事会审议本会章程的修订。
3、审议决定影响会员合法权益的重大发展战略。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对重大事项、年度工作状况进行审议、监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单位提议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由会长单位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单位出席方能有效,议案须得到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单位表决同意方能通过。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对需审议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议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聘请信用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计划和发展战略等;
(七)其他需要集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为加强会长(副会长)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协会建立会长(副会长)单位联席会议机制,审议协会日常工作事项,如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对会员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单位等事项进行审议。会长(副会长)单位联席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单位出席方能有效,议案须得到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单位表决同意方能通过。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对需审议事项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会长,由会长单位一把手担任,会长单位由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副)会长单位联席会议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常务理事会审议事项落实情况;
3、布置、检查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会各项日常及专项工作,服务和发展会员,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服从和接受会长单位直接管理,向会长单位报告各项工作事项,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秘书处设置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财务综合、会员管理、行政规划等岗位。其中,(常务)副秘书长、财务综合、会员管理、行政规划等岗位须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代表协会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和开展与信用建设有关的活动;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应对与本会相关的突发事件;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章  会长单位换届选举办法
第二十三条每届会长单位任期二年,换届程序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议的召开须有2/3以上代表单位出席方能有效,议案须得到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单位表决同意方能通过。特殊情况下,也可对未出席单位采用通讯、跑签方式,由未出席会议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下任会长单位的产生,由现任会长单位在副会长单位中动议、提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表决程序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投票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选举设监票人一名,监票人由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公布投票结果。计票人3名由协会秘书处担任。
第二十七条会长换届后,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到深圳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任协会会长应具备条件,如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的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深圳市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以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05年6月28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2006年4月24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第一次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深圳市信用协会秘书处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协会秘书处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升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信用协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此办法。
一、秘书处定位
      秘书处是深圳市信用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会各项日常及专项工作,执行协会理事会的决议,接受会长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二、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基本工作:秘书处为协会常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有:
1.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人民银行及会长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3. 负责编制协会财务的预算、决算;负责协会会费的收缴、日常财务开支及会计工作;定期向会长单位和常务理事会呈送财务报告;年度结束,由会长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秘书处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
4. 组织筹备协会的各种会议,跟进、落实会议的各项决议和工作安排;  
5.负责起草协会相关报告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执行协会各项工作制度;
6.负责与协会各会员单位及领导机构的日常沟通和联系工作;
7.传达协会各项通知和决议;
8.建设和管理协会网站,做好信息整理和发布工作,不断完善网站功能;
9.做好协会各类文件、档案等资料的管理工作;
10.开展对外交流与友好合作;
11.接待并处理会员的投诉、请求协助等事项,积极开展工作,扩大会员影响;
12.为会员单位在信用、风险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组织培训;
13.发展会员,办理会员入会、退会、变更等管理工作。
(二)临时性工作:主要指完成主管单位和会长单位交办的计划外工作。
三、秘书处架构
(一)岗位设立
秘书处设置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财务综合、会员管理、行政规划等岗位。
(二)岗位职责
1.秘书长
(1)秘书长对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汇报协会工作,自觉接受会长单位和主管单位的监督;
(2)负责会长单位与秘书处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
(3)听取(常务)副秘书长工作汇报,指导秘书处及会长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协会工作;
(4)核准权限内的秘书处重大工作请示;
(5)安排秘书处组织落实协会主管部门和会长单位交付的临时工作任务。
2.(常务)副秘书长
(1)(常务)副秘书长对秘书长及会长单位负责,定期总结秘书处工作并向秘书长汇报,接受会长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负责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持秘书处的正常运作;
(3)负责组织制订、实施、落实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秘书处各职能岗位的人员分工和管理;
(5)统筹安排秘书处的对外联系,做好与合作单位、相关机构的沟通、联系工作;
(6)负责统筹组织协会各种会议和活动;
(7)负责组织完成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工作,并严格遵照执行;
(8)统筹组织完成协会会员发展计划、会员服务及会员管理等工作。
(9)完成秘书处各相关工作事项的审批流程;
(10)通过日常管理创建合规、和谐、积极的企业文化,帮助员工成长;
(11)负责完成主管单位、会长单位、秘书长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3、财务综合岗
(1)严格遵守国家财政会计制度,正确核算、公允反映信用协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实、准确、完整地编制各类财务报告。
(2)管理协会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定期向上级汇报财务开支情况;
(3)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款,履行协会纳税义务;
(4)负责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等具体工作;
(5)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财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说明;
(6)负责秘书处的行政内务事务;
(7)负责秘书处设备物资管理,做好办公用品的计划、采购、物资领取、物资档案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8)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请假管理;
(9)负责协会网站功能开发与维护(包括会员信息数据库管理、典型信用事件的收集整理等);
(10)完成(常务)副秘书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4、会员管理岗
(1)负责与市政府、其他协会、合作机构及广大会员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2)负责制订和完善《会员发展方案》,规范会员发展流程;
(3)负责制订并落实协会各时期的会员发展计划;
(4)策划协会的各种会议、培训、会员交流、接待、外出交流考察等活动,并组织实施;
(5)对协会重要活动进行案例总结;
(6)对会员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发展等方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并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会员管理;
(7)负责协会刊物《深圳信用》的编辑工作;
(8)完成(常务)副秘书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5、行政规划岗
(1)制定协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对协会全年活动进行规划;
(2)对协会重要活动进行后评价,对活动各分项负责人打分;
(3)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分解、落实,加强各期工作计划的进度管理;
(4)负责秘书处各职能岗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5)负责起草协会相关规章制度;
(6)负责起草协会相关工作报告、发言稿、会议纪要等;
(7)负责文件资料的归集、整理,按照规范要求建档和存档;
(8)负责协会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9)(常务)副秘书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岗位人选产生:
1.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经过竞聘选拔后,由会长单位提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任命,任期两年;
2.秘书处其他岗位(包括财务综合岗、会员管理岗、行政规划岗等)由会长单位组织秘书处通过社会招聘产生。确定人选后,会长单位按照国家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聘期两年,并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单位工作会议备案。
聘用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如工作需要,可以由会长单位为其办理续聘手续,并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单位工作会议备案。若因故被解除聘用合同,应按深圳市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人员管理
(一)考勤管理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施日常考勤管理,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指标之一。
1.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周六、周日休息。
2.考勤办法
(1)由(常务)副秘书长对员工实行记录考勤
(2)上班时间后10~30分钟始到者视为迟到,无故超过31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3)擅自缺勤或不服从加班安排者,视为旷工;
(4)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5)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经批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6)请假原则上应提前半天申请,以书面形式呈送;
(7)旷工者分别扣其全天工资额的50%或者100%;员工无故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协会予以辞退。
4.外出办理
(1)因公外出
a.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时间离开岗位外出者,应请示主管领导核准后方可公出;领导不在的,应电话请示。员工因公外出,应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
b.员工外出深圳市区(关内)的,应提前做好请示和准备工作。
(2)因私外出
a. 员工在工作时间因私外出,需填写《请(事)假单》,报(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常务)副秘书长不在的,应电话请示,并按事假手续办理(见下文第5条);
b.员工在工作时间因私外出,不填写假条和外出单而擅自离开的,以旷工处理。
5.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
(1)公假,按照国家法令执行。公假为带薪休假,目前法定假期主要有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2)事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a.员工如有私事必需亲自处理,应事先请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电话向(常务)副秘书长请示,经批准后方能以事假论;续假也应提前办理;
b.一般事假以3小时为计算单位,超过3小时以半天计;员工请假需经(常务)副秘书长核准;
c.参加社会活动的,需经(常务)副秘书长批准。
(3)病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a.请病假不超过1天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确认病假;请病假逾2日(含)以上者,协会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员工出具证明或公司指定医院开具证明(附病情报告);
b.未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证明的,以旷工论。
(4) 年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a.给假标准:员工进入协会实际工作满一年后,可享有5日年度休假之福利;年度休假为带薪休假。
b.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年度休假
l      服务年限未满一年者;
l      全年度申请事假及病假合计数超过14日者;
l      前一年度曾受大过(含)以上处分者;
l      前一年度曾有旷工3天(含)以上者。
c.年度休假申请手续
l      年度休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l      经准假的员工应在休假日前将工作移交给代理人;
l      未进行相关工作移交的,不得休假;
l      员工年度休假期间,如协会有紧急事务而需要时,应立即取消休假返岗,员工不得无故推辞,但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行申请年度休假的权利;
l      年度休假是员工可依法享受的福利,但不得作病假及临时请假的变通。
(二)日常工作管理:
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工作计划: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按期完成;
2.工作总结与汇报:(常务)副秘书长要定期(每月)总结协会阶段性工作,并向会长单位、秘书长汇报;
3.开展培训、会员交流;
4.召开协会各种会议;
5.会员联系:会员联系实施分岗负责制,即秘书处每位工作人员负责联系一部分特定会员,进行日常沟通、会议或活动通知、节日问候等;
6.会员服务:提供信用咨询、协会业务咨询、会长单位业务咨询;
7.会费收取:根据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收取会费,下发缴费通知,电话催收,收到会费后应及时开具发票;会费收取须以转账方式,不得收受现金形式的会费。
8. 网站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网站管理与维护,及时更新网站内容;
9. 离职管理
(1)辞职:秘书处人员辞职,必须提前30天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待(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会长三级领导审批通过、并按要求完全交接工作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辞退:有重大违法违纪、或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由(常务)副秘书长呈报秘书长,经秘书长、会长审批后给予辞退。
10. 招聘工作:秘书处需要招聘工作人员,应通过会长单位指定的劳务公司招聘并筛选出备选人员名单,由秘书处组织面试。招聘面试工作遵照《信用协会秘书处公开选聘面试规则及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11. 保密的义务:秘书处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严格保守协会和会员单位的机密信息。
(三)绩效管理
1.考核登记
(1)建立日常考勤登记表,记录秘书处人员的出勤和请假情况;
(2)建立工作进度评价表,对各岗位负责的各项重要工作及临时工作的进度做出专项记录和评价,作为考核的依据
(3)建立重点项目评价表,对协会重要项目进行后评价,对个项目的策划人、执行人等分别打分,作为改进工作和奖励考核的依据。
2.绩效指标
(1)秘书处各岗位的工作人员须切实履行本职岗位职责;
(2)秘书处各工作人员须完成年度工作计划中相应承担的任务;
(3)秘书工作人员在各项活动中的配合情况;
(4)协会活动后评价:对各项活动进行后评价,逐项打分(比如召集率:召集会员出席协会活动、会议的出席率不低于70%)。
3.考核奖励
(1)建立奖励基金池。
奖励基金的提取标准是:每年根据年度发展会员以及会员会费交纳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奖金池总额不超过当年度已收会费的5%。
(2)考核方式
协会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提名,一般为兼任。兼任秘书长不在秘书处享受补贴或领取奖金,也不在秘书处接受考核。专职的(常务)副秘书长的工作表现由会长单位予以考核和认定;秘书处其他岗位工作人员由(常务)副秘书长考核,并将考核依据和考核结果报会长单位审核批准。
秘书处应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各岗位工作人员制定考核方案,确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指标和方法,作为年度评定绩效表现和发放绩效奖金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常务)副秘书长应在每年1月15日之前组织完成对秘书处各职能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会长单位审批;会长单位应在2月15日之前完成对(常务)副秘书长的考核,并核准秘书处各职能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年度奖金。
(3)奖励原则
全面统筹,奖优罚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4)奖励标准
在考核方案中明确各岗位的年度计划、考核指标、奖惩标准,年底根据考核方案的具体规定执行。
五、财务管理
(一)管理原则
1.预算控制,量入为出。
2.分层审批。财务开支由信用协会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会长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向下覆盖。具体审批权限及管理见《深圳市信用协会财务开支管理办法》。
超过会长审批权限的,经会长单位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会长审批。
会长单位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长单位参会即可召开,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会长单位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3.定期报告财务情况。秘书处按季向会长单位、秘书长报送财务报告。每年年度终了,由会长单位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秘书处进行财务审计。
(二)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协会资产管理,防止协会资产流失。
六、附则
本办法由深圳市信用协会制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深圳市信用协会2008年会长单位工作会议审批通过,自2008年11月28日起生效。
 
 
 
深圳市信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0年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深圳市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信用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及执行机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信用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章 会员准入
第五条 入会对象
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工商企事业(含金融机构)单位、政府机构、商协会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深圳市信用协会会员。
第六条 符合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为会员单位:
(一)承认并愿意遵守深圳市信用协会章程;
(二)愿意接受本会的信用监督、指导和管理;
(三)在深圳市注册,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四)企业诚信经营,最近两年内无较为严重的失信及违法违规记录;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被其他团体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
第七条 符合会员的基本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理事单位:
(一)在全国、省市有较大影响力、公众知名度较高的明星企业,或国家认定的著名、驰名商标企业;
(二)深圳市的行业龙头企业或资产规模在本市同行业中排名前20的企业;
(三)广东省、深圳市政府认定的民营骨干或百强中小企业;
(四)深圳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规被证监会处罚,或被ST、PT的企业除外);
(五)国家工商总局、广东省工商局、深圳市工商局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六)入选过深圳市信用协会主办的“深圳市中小企业诚信榜”的民营中小企业;
(七)获得深圳市政府表彰的企业;
(八)深圳市政府评定的“守法纳税大户”企业,或纳税额排名在前500名的企业;
(九)在深圳注册及经营的中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九)在深圳注册及经营的证券、保险、基金、融资租赁、担保、典当、小额信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第八条 担任理事时间满一年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增补为常务理事单位。
(一)深圳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二)符合理事标准,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民营标杆、领军企业;
(三)符合理事标准,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
(四)符合理事标准,受到深圳市政府表彰、嘉奖达3次以上的企业;
(五)符合理事标准,纳税额排名深圳市前100位的企业。
第九条 副会长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及经营的中外资银行金融机构;
(二)在深圳市注册及经营并且至少担任协会常务理事满一年以上的证券、保险、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条 会长单位由在深圳市注册及经营的中外资银行金融机构担任。
第十一条 协会鼓励会员推荐自己的优质诚信客户、商业伙伴等加入协会。
第四章 入会流程及审批办法
第十二条 入会流程
(一)申请人阅读并同意《深圳市信用协会章程》;
(二)申请人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入会申请资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入会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入会审核
1.秘书处工作人员通过深圳信用网审查申请企业的信用状况,出具审查意见;
2.经办人依照《深圳市信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关于各级会员准入条件的规定进行核准,形成初步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四)入会审批
新会员入会审批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交纳会费
1.根据审批结果,秘书处工作人员向企业发出同意(或不同意)入会通知,并通知企业交纳当年会费;
2.企业应在接到协会入会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会费汇入协会指定账户。
(六)制作会员牌证,建立会员档案
1.秘书处财务确认企业会费到账;
2.向企业寄出会费发票;
3.统一安排制作会员牌证;
4.建立会员档案,将会员证书编号输入协会网上证书查询系统;
5.在协会网站上对新入会企业予以公布。
(七)颁发会员牌证
秘书处在企业交纳会费后7个工作日内向会员颁发会员牌证。
第十三条 会员审批办法
(一)会员、理事单位审批办法
1.秘书处负责入会材料审核和信用审查,经办人出具初步意见;
2.按照经办人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3.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在协会网站、刊物予以公布。
(二)常务理事审批办法
1.理事单位向会长单位提出增补为常务理事的申请;
2.秘书处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查,考察其担任理事期间的表现,综合本办法第八条之常务理事的条件及要求,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评审报告;
3.评审报告经由秘书处秘书长签字;
4.会长单位对评审报告做最终决定;
5.在协会网站、刊物予以公布;
6.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新入会企业申请直接成为常务理事,条件特别优秀的,由秘书处调查评议,由常务理事会或(副)会长单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会长单位批准决定。
(三)副会长单位审批办法
1.在深圳市注册及经营的中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可直接向会长单位申请,会长单位审批后由秘书处具体办理,由常务理事会或(副)会长单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会长单位批准决定。
2.在深圳市注册及经营的证券、保险、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增补为副会长单位,需按照以下审批程序:
1)向会长单位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按程序办理;
2)秘书处对申请单位担任常务理事的时间(是否担任常务理事满一年)及在担任常务理事期间的表现,予以综合审查和评价;
3)或条件特别优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副)会长单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会长单位批准决定。
(四)会长单位的产生依照《深圳市信用协会会长换届选举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不再作规定。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体会员共同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和服务的权利;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及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5.退出本会的权利。
(二)理事享有的权利:
1.享有普通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
2.享有对本会领导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享有对会长、秘书长、协会职能部门、委员会工作表现的监督、弹劾及不信任投票权;
4.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提高信用能力的权利;
5.提供失信客户信息并要求协会依法调查并予以公布和惩戒的权利;
6.要求协会为促进会员间的商业合作提供支持和协助的权利;
7.要求享受其他会员单位提供的优先服务和优惠政策的权利;
8.参与企业会员间互助性担保、相互投资和交易活动的权利;
9.享有使用本会信息平台,要求本会对其予以宣传的权利。
(三)常务理事享有的权利:
1.享有普通会员和理事的各项权利;
2.享有对本会领导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享有本会重大事项的参与、建议权和表决权;
4.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5.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协会职能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7.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任;
8.享有推荐下一届协会会长人选的权利;
9.优先享有参加由本会组织的投融资服务活动的权利;
10.优先享有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各种论坛、信息交流、教育培训、投融资、境内外考察等活动的权利;
11.优先享有通过本会建立的各种工作网络及资源平台,增进会员之间及与外界的联系和合作,谋求共同发展的权利;
12.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最新合作、投资、融资信息,并协助联系国内外有关机构的联络与合作的权利;
13.优先享有在本会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滚动播放常务理事单位名称及单位简介、单位董事长(或总裁)简介的权利;
14.赠阅本会刊,每年享有在会刊上免费刊登广告或宣传的增值服务的权利。
(四)会长享有的权利
1.享有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享有的各项权利;
2.享有对本会会长及其他领导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担任本会轮值会长的权利;
3.享有对本会各项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及人事任免权;
4.召开及参加本会会长例会,对本会大型活动和重要事项有建议、审议和决定权;
5.免费出席本会各大型会议、论坛等活动,同时享有贵宾待遇;
6.享有本会利用现有的各种信息平台上对会长、会长单位及其公司形象、产品进行宣传的权利;
7.享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外出考察、交流等有偿服务的优先、特别安排,或要求提供费用优惠的权利;
8.享有要求本会提供专项服务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全体会员应共同履行以下义务:
1. 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及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3.为协会开展的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4.按时交纳会费。
(二)理事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为本会的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3.接受本会委托为会员单位提供优先和优惠服务;
4.关心、关注协会发展,为协会的重要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5.在自身诚信和社会信用建设上发挥更为积极的表率作用;
(三)常务理事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参加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履行常务理事职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2.在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履行常务理事会职责,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3.及时、真实地向常务理事会提供所需信息和资讯;
4.关心、关注协会发展,为协会的活动提供重要支持和帮助;
5.接受本会委托,为会员单位提供优先和优惠服务;
6.为本会推荐会员,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应向本会推荐3家会员;
7.结合本单位实际、发挥和利用本单位资源优势,联合协会轮流举办相关活动;
8.在自身诚信和社会信用建设上发挥更为积极和突出的表率作用;
9.协助常务理事会开展其他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管理、监督、考核秘书处工作;
5.布置、检查本会的重要工作;
6.发挥会长单位的资源优势,大力支持、配合协会举办的重大活动;
7.为其他会员提供优先、优惠、便利服务,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评审、发放会员企业的贷款,建立会员企业绿色通道;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努力降低会员企业的融资成本;
8.积极参加本会对失信企业采取的联合制裁行动,如停止放贷、严格贷款条件、提高贷款利率、提前收贷等措施;
9.积极为本会推荐会员,会长及副会长单位每年应向本会推荐5家会员;
10.结合本单位实际、发挥和利用本单位资源优势,联合协会轮流举办相关活动。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七条 协会向会员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服务:
(一)为会员搭建投融资平台,开展投融资会员交流会,促进会员解决融资难题。如举办专场银行信贷业务推介会、融资洽谈会或互选会,拓展融资渠道;
(二)举办会员商务交流会,如举办会员之间的联谊或沙龙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会员提供信用政策、信用信息查询、信用法规、信用融资、资信调查、资信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保理、商账追收、市场调查、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四)通过协会信息平台发布信用信息、商务信息以及发布会员的商业信息;
(五)提供专业的知识培训和讲座,每年度为会员举办3-4次投资、融资、信用、法律、信用风险控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免费培训和讲座。
第六章 会籍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可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及情形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非特别会员(不需交费的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第二年经秘书处确认后,报备会长单位后予以终止会籍,并在(副)会长单位会议(遇常务理事会则合并)予以通报;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牌证管理
(一)会员牌证由协会统一印制、颁发;
(二)会员牌证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并输入协会网站会员信用信息数据库中,供外界查询、辩伪;
(三)会员有第二十条之会员资格终止情形的,由协会收回会员牌证,取消或作废会员编号,并在协会网站或内部文件和刊物上公告。
第七章 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3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20000 元/年;
3.理事单位会费标准:¥10000 元/年;
4.会员会费标准:¥2000元/年;
5.协会鼓励会员单位提供赞助性费用支持协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费交纳时间
1.会员应在每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前,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
2.新入会会员应在接到协会入会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
3.10月份以后入会的新会员,只需交纳当年所余月份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费使用
1.为会员提供信息、材料、会员证牌的费用;
2.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开支;
3.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
4.推动信用建设的公益性开支;
5.开展协会会员活动的补贴开支;
6.对优秀会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的奖励;
7.协会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协会实行会员年检制度
会员年检方法和内容主要是通过有关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会员单位的信用信息,审查会员是否在过去的一年中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以及会员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等。对有较大失信行为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提交常务理事会做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为协会或信用业的发展提供重要帮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在企业融资、业务推广、内部培训、资信调查等方面提供优惠或专项服务;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协会将按照如下特定及前款所列奖励措施实施和兑现奖励。
(一)会长单位推荐会员奖励办法
会长单位当年推荐并成功入会的会员数量达到10家及以上的,协会将在内部刊物、内部会议资料、会场广告、对外交流、协会网站上给予更为主动和集中的宣传;在协会举办的各项大型公开、公益活动时视推荐会员的数量而定,享有冠名、联名、挂名的权利;提供优先及有偿优惠服务,如优先推荐协会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中的优秀企业;根据会长单位需求,适力策划专项服务,如免费专项培训、专场信贷业务推介会;在协会举办有偿服务如考察、旅游等活动时享受减免或优惠价;该单位举办活动时协会可予以名义和全力支持等。
(二)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会员奖励办法
1.常务理事单位当年推荐并成功入会的会员数量达5家及以上(5≤Q<10)的,减免下年会费30%;
2.达到10家及以上(10≤Q<15)的,减免下年会费50%;在协会内部刊物、内部会议资料、会场广告、对外交流、协会网站上给予主动和集中的宣传,在协会举办的各项大型公开、公益活动时视会员的推荐数量而定,享有冠名、联名、挂名的权利。
3.达到15家及以上(Q≥15)的,可享受以上第2款的所有优惠政策;同时减免下年全额会费;提供优先、优惠或专项服务,如联合专业资信评估公司对企业开展专项资信评估并制作融资建议报告,优先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及会员银行推荐;在协会举办有偿服务如考察、旅游等活动时享受减免或优惠价;本单位举办活动时要求协会予以名义和全力支持等。
 3.达到15家及以上(Q≥15)的,可享受以上第2款的所有优惠政策;同时减免下年全额会费;提供优先、优惠或专项服务,如联合专业资信评估公司对企业开展专项资信评估并制作融资建议报告,优先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及会员银行推荐;在协会举办有偿服务如考察、旅游等活动时享受减免或优惠价;本单位举办活动时要求协会予以名义和全力支持等。
(三)理事、会员单位推荐会员奖励办法
协会鼓励理事及会员单位向协会积极推荐会员,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1.理事及会员单位推荐会员并成功入会达2家及以上的,减免下年会费50%;协会将在内部刊物、内部会议资料、会场广告、对外交流、协会网站上给予主动和集中的宣传,在协会举办的各项大型公开、公益活动时视会员的推荐数量而定,享有冠名、联名、挂名的权利。
2.达到5家及以上的,可享受以上第1款的所有优惠政策,同时减免下年全额会费。
  第三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前款所列的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前条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六款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
  会员受到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奖励和处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信用协会秘书处拟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修订,或者由百分之十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应予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 2009年4月9日协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2009年4月9日起施行。
 
 
 
深圳市信用协会会员发展方案
 
为调动各种资源发展协会会员,扩大协会规模和影响,规范协会会员发展流程,建立发展会员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途径
1、会长单位推荐:是指由协会会长单位(含副会长单位)发展协会会员。会长单位具有推荐会员单位的有利条件,建议会长单位每年推荐会员20家以上。
2、会员单位推荐:是指由协会会长单位以外会员推荐相关机构入会,来发展会员。
3、委托外部单位:是指和协会外部的单位签约,委托他们发展会员。
4、委托社会个人:是指通过一定关系,委托协会外部个人为协会推荐发展会员。
5、秘书处工作人员主动拓展:是指由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发展会员的拓展。
二、激励办法
1、会长单位推荐发展会员:会长单位推荐发展会员10家或以上的,可享受下年会费半价;发展20家或以上的,可免交下年会费。发展30家或以上的,协会将为该会长单位提供优先服务,比如优先推荐协会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中的优秀企业,或者根据会长单位需求酌情策划专项业务服务,比如免费专项培训、免费提供银行服务专项调查评估报告等。
2、会员单位推荐发展会员5家或5家以上的,可享受当年会费半价,10家或10家以上的,可免交当年会费。
3、外部单位拓展会员;用签订委托发展会员合同的方式进行,奖励当年发展会员交纳会费的20%(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会员实际发展和会费收取情况,按月兑现。
4、社会个人发展会员,参照外部单位拓展奖励办法实施。
5、协会鼓励秘书处工作人员自主发展会员,并根据《协会秘书处管理办法》、《协会财务开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方案中予以反映。对于超额完成会员发展任务的,年末评优发奖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全年工作表现、发展会员情况、日常考勤情况等,予以一定奖励。
二、操作流程
为明确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规范操作,特制订发展会员的操作流程如下:
1、联系企业:通过以上五种发展会员的途径,可以书面邀请函、电子邮件、电话或上门拜访等方式联系企业。
2、企业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①介绍信用协会基本情况;②介绍信用协会会员可享受的权利、义务及服务(须根据信用协会章程及宣传手册内容进行真实、准确介绍,不作不切实际的承诺);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及对信用协会的需求、建议及期望。
3.企业入会的工作:①申请企业阅读并同意《深圳市信用协会章程》;②真实、准确填写《入会申请表》;③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4、入会审核:①秘书处工作人员通过深圳信用网审查申请企业的信用状况,并给出审查意见;②根据《信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对会员准入标准的规定,企业申请入会实行三级审批,即:经办-(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
5、入会交费:根据审批结果,秘书处工作人员发出同意入会通知(即《入会申请表》第二联),并通知申请企业缴纳当年会费。
6、制作会员牌证,建立入会档案:秘书处财务确认会费到帐后,①秘书处统一安排制作会员牌证,常务理事以上会员制作颁发会员牌,其他会员制作颁发会员证书;②对入会企业建立会员档案;③在协会网站上对新入会企业予以公布,表示欢迎,并对入会企业进行网上宣传。
 
附件:深圳市信用协会入会流程
 
流 程 内 容
 
第一步   联系企业 
□电话  □面谈   □电邮  □传真  □入会邀请函
第二步   企业沟通 
1.介绍信用协会基本情况;
2.介绍信用协会会员可享受的权利、义务及服务(须根据信用协会章程及宣传手册内容进行真实、准确介绍,不作不切实际的承诺);
3.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及对信用协会的需求、建议及期望。
第三步  企业入会的工作
1.   申请企业阅读并同意《深圳市信用协会章程》;
2. 真实、准确填写《入会申请表》;
3.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步  入会审核
1. 秘书处工作人员通过深圳信用网审查申请企业的信用状况,并给出审查意见;
2. 入会企业申请入会,实行三级审批(经办、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
第五步  入会交费
秘书处工作人员发出同意入会通知(即《入会申请表》第二联),并通知申请企业缴纳会费。
第六步  制作会员牌证,建立会员档案
1.    秘书处财务人员确认会费到帐;
2.    秘书处统一安排制作会员牌证,常务理事以上会员制作颁发会员牌,其他会员制作颁发会员证书;
3.    对入会企业建立会员档案;
4.    在协会网站上对新入会企业予以公布,并对入会企业进行网上宣传。
 
三、生效日期
本办法由深圳市信用协会2008年会长单位例行会议表决通过,自2008年11月28日起执行。
 

 
会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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